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需要什么条件?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或者其授权的委托人应当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市备案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投资者身份证明、生产、制造、经营场所的申请确认书等文件。

授权委托人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出示投资人的委任书和委托人合理合法的确认书。
法律、法规和个人独资企业行政规章禁止的业务流程;
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要求应报相关部门审批的业务流程,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相关部门的许可文件。
备案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开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发给企业营业执照;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不予备案,并应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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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子企业时,投资者或其授权的委托人应向子企业所在地的市备案管理机关申请备案,领取企业营业执照。经批准并备案后,子公司应当将备案情况报子公司所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备案管理机关备案。子企业的法律责任由开设该子企业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审计报告,并在15日内向备案管理机关申请销户备案。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要求申请企业登记。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应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城市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备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者的名称、住所、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额的,应当自变更原因提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投资人或者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备案。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应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城市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备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者的名称、住所、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额的,应当自变更原因提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投资人或者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