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进出口贸易公司的老板都经常咨询我们出口退税是不是都有核实场地,都有哪些要求呢?关于这个问题石家庄出口退税如下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155号)第14章第64条规定:出口企业符合下列情形的,调查评估岗应在审核系统录入《进户实地核查台账》报复审岗核准后,开展实地核查工作。

(一)出口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其申报的退(免)税审核通过前,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是否与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内容相符。2经营场所、设备、人员等情况,是否拥有与企业申报退(免)税额相匹配的经营能力。3对企业申请采用免抵退税办法申报退(免)税的,重点核查其是否具有生产能力或自主研发、设计能力(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等)。4

企业财务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按照相应企业类型进行财务核算。

5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6法定代表人是否知道本人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核查本项内容时,可由法定代表人现场书面声明:“本人确是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7采集《出口企业基本信息采集表》,并在实地核查工作结束后录入审核系统。


(二)出口企业首次申报下列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退(免)税的,在其申报的退(免)税审核通过前,进行实地核查,确定是否具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

1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2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3

生产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生产企业申报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其申报的退(免)税审核通过前,进行实地核查,核查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的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是否符合有关视同自产的规定:1首次办理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申报。2首次办理非传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以出口商品税则号的前4位为准)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申报。3在日常审核过程中发现企业视同自产货物出口存在疑点的。

(四)生产企业申请“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的,在其申报的退(免)税审核通过前,进行实地核查。核查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具有生产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相关的能力。2申请退税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与出口合同记载内容是否相符。3生产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生产周期是否在1年及1年以上。4上一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

(五)出口企业申请变更适用退(免)税办法的,在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前,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企业申请将退(免)税办法由免退税变更为免抵退税的,根据其经营面积、生产设备、用工、厂房、仓库等情况,判断其是否具有实际生产能力;查看其是否按生产企业进行财务核算。2企业申请将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核查其是否仍保留生产能力,是否按外贸企业进行财务核算。

(六)对出口退(免)税案头审核中无法排除的疑点,或出口退(免)税预警、评估等工作中需要进行实地调查的。


第六十五条 调查评估岗应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进入出口企业生产经营等场所,查看其生产经营情况、调阅企业账簿、现场取证。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时,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进户。

调查评估岗进行实地核查时,如发现企业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按规定向稽查部门提供线索;如发现按规定需追回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款的,按本规范第三十三条处理;如发现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在整改结束前暂缓审核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如发现企业生产经营方式与其申报的退(免)税办法不符的,应责令其限期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对于已申报的退(免)税,还应通知申报受理岗将申报资料退回企业,待变更结束后重新申报;如发现企业其他基本信息与出口退(免)税认定信息不符的,应责令其限期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

上述责令限期办理事项应由调查评估岗报复审岗核准,并按规定向企业出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实地核查工作结束后,调查评估岗应根据核查情况在审核系统录入《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复审岗签署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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