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石家庄哪些企业可以适用简易注销

适用的企业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企业类型不包括在内。


二、简易注销比公司普通注销有哪些便利?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注销企业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机制效率。以公司为例,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一般需要经过成立清算组、在报纸上公告、清理债权债务、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产、制作清算报告等若干程序,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清算报告、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营业执照正副本等注销登记申请文件。

基于“诚信推定”,《指导意见》通过优化登记流程、减少申请文件、信息公开共享等,实现了市场主体退出的便利化。

在提交材料方面,《指导意见》将企业在申请普通注销登记前须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的公司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清算组备案证明、清算报告等多份文书材料合并简化为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包含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了清算工作等内容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对于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盖章)的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

同时,考虑到人民法院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两种情形,《指导意见》明确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即可,无须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在注销程序方面,《指导意见》统一了信息公示平台,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企业,只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免费进行45天(自然日)的简易注销公告,并上传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无须再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30天(自然日)内可以正式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需要说明的是,自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开始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企业可以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属于人民法院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两种情形的,有关企业无须进行简易注销公告。

三、为何将简易注销公告期限设定为45天?有关利害关系人如何进行异议留言?

关于注销公告期限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在报纸上进行至少45天的公告,公告期内有关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为了充分保障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指导意见》规定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简易注销公告的期限为45天。

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公告期满后,“异议留言”功能关闭。公告期满后、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前,或者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后,有关利害关系人向工商部门书面提交异议申请的,工商部门可以作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的依据或有关案件查办的线索。

为推进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率,《指导意见》规定,企业进行简易注销公告的同时,登记机关还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的所有异议信息都记于企业简易注销公告,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公示系统查看到全部异议内容。无论公告期内是否有异议,45天(自然日)公告期不中断。

四、登记机关收到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将如何处理?

根据《指导意见》,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对于不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但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且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五、“背信严惩”理念在《指导意见》中有哪些具体体现?

在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的同时,为有效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主体各方权利,《指导意见》就“明晰各方责任,保护合法权利”作出专门规定,从制度设计上防范有关当事人(企业)恶意利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

一是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

二是被撤销注销登记、恢复主体资格的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三是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这其中也包括执行《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四是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已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的地方如何做好衔接工作?

按照《指导意见》,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各地不再进行试点。已经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的地方,要做好改革举措实施评估和跟踪调查工作,在《指导意见》框架下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和工作流程,保证与《指导意见》的一致性。尚未开展试点的地方,要认真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制定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编制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告知单、办事指南等材料,确保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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