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进一步优化公司注册登记便利化“18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放管服”的工作部署,不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工商注册登记便利化,打造省会一流的营商环境,鼓励创业创新,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
(一)坚持“非禁即入”。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产业政策未明确限制、禁止的行业,允许申请人按照“非禁即入”、“非限即可”的原则,自主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申请进行登记。
(二)严格前置审批。除法律明确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二、下放登记权限
(三)下放名称核准权限。减少环节,提高核名效率,开展名称核准权下放改革试点,新设企业由名称登记两级复核制改为部分区局直核制。授权新华区、裕华区、桥西区、长安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经济户籍管理系统”核准冠“石家庄(市)”的新设企业名称。核名通知书加盖区局核名专用章。试点期间名称核准实行一审一核制。无字号、无行业、特殊字号、特殊行业名称及企业名称变更仍由市局核准。
(四)下放登记权限。市区内除应由市局登记的企业和行业外,不论注册资本(金)多少,均由各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登记管理。
三、降低登记门槛
(五)放宽近似名称认定标准。对与驰名商标同音不同字,且行业不同的可以核准(字形近似的除外)。对市场主体使用的字号先于驰名商标认定的,其在办理转型升级时,出现字号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如果行业明显不同,可以核准使用(容易引起歧义和产生误解的情形除外)。对四个字的字号与两个字或者三个字的字号其中的两个字相同的可以核准(与驰、著名商标近似的除外)。
(六)支持名企开展连锁经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老字号、知名企业字号为限制性用语,但是与权利人具有投资关系或取得权利人出具的授权使用文件后,可以在名称中使用。
(七)减少名称登记限制。企业名称变更未满一年的,需要使用变更前名称的,不受未满一年不得使用的限制,可以申请使用。
(八)实行章程、合伙协议非重点内容免审制度。对章程、合伙协议内容,登记机关仅审查其中的工商登记事项,其他非工商登记事项内容免审,充分实现企业章程、合伙协议自治。章程、合伙协议中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条款无效,登记机关可以提示企业纠正。
股东或投资人可以依法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企业自治管理事项。登记机关可以提供章程或合伙协议参考格式服务,但不得要求企业按照统一参考格式制作章程或合伙协议。
(九)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除生产、加工、餐饮、娱乐、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行业以外,对利用住宅从事经营的,不再向登记机关提交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出具的不扰民证明,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由申请人负责。申请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承诺书,承诺已经征求利害关系人同意。
(十)支持众创空间等区域办理集群注册。允许集群登记、商务秘书托管服务。对在各级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指定区域、众创空间、科技园、孵化园、创业园、创业基地等集中办公区域内,创业初期尚不具备或不需要实体办公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采用企业集群注册模式,即允许多个企业以一家企业的住所进行登记,由该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企业集群。众创空间内的市场主体可凭众创空间主办方(运营商)提供的工位号办理注册登记。
(十一)支持新兴行业发展。鼓励创业创新,对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等,加强制度供给,放宽名称、经营范围核准。市场主体名称中允许使用“科技发展”、“农业发展”、“建设工程”、“旅游开发”、“药业”、“车业”、“木业”等概念性用语表述行业特点,对体育类市场主体允许使用“俱乐部”。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对符合产业政策的,登记机关可参照全国性行业组织或地方性行业组织认可的行业习惯核定经营范围,也可参照有统一刊号的专业媒体发布的专业文献核定经营范围。放宽经营范围核准条件,允许核准“一般国内贸易(依法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除外)”等国民经济大类。
(十二)简化企业集团登记手续。支持企业集团设立登记与集团母公司变更登记合并办理;集团设立登记时可直接使用经核准的母公司名称;《企业集团登记证》与变更后的母公司营业执照一并核发。
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集团成员单位可以在名称中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不再要求必须是参股公司。
四、推进改革试点
(十三)扩大电子营业执照发放范围。在现有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将发放范围由新设立企业扩大到已成立企业;将发放行业由科技、电子商务等行业扩大到全部行业。
(十四)探索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将统计部门的统计登记纳入“一照一码”,实现“多证合一”;积极向上级申请试点,将公安部门的公章刻制备案、人社部门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纳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十五)试点开展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畅通退出渠道。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允许“未开业”或虽已开业,但注销时债权债务已清理完结的“无债权债务”企业适用简易注销程序。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不再进行清算组备案、清算、登报公告,不再提交清税证明。
五、提升窗口服务水平
(十六)减少审批环节。在全面推行首问首办负责、一次告知、一审一核、审核合一、限时办结、公开公示、责任追究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加快审批速度,扩大注册登记“审核合一”事项的范围,各级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逐步扩大“审核合一”的范围。
(十七)创新服务方式。推行预约服务、上门服务、自助服务等服务方式,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内的市场主体开辟专门绿色通道,允许众创空间统一收集办照资料,批量代办营业执照,加快办照速度。对政府认定的大型众创空间,可实行“工商专线”入园区,现场核发营业执照。
(十八)建立“银企对接”机制,推广免费代办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工商登记机关设立“银企对接办公室”,引进商业银行入驻,免费代办“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开户等手续,并提供后续贷款、融资、发放工资等一条龙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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